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工作分工方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全区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充分完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来完善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完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发展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保障公民平等享受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目前,我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服务内容和服务手段不够丰富、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缺乏等问题,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部署,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全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开创我区“双核驱动、三区统筹”开放发展新局面,加快实现“两个建成”奋斗目标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和信息化平台网络覆盖全区城乡,城乡法律资源布局更趋合理,法律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公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和权益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高效性明显改善,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坚持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广泛覆盖,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化和均等化,立足区情实际,因地制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和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实施步骤。2015年底,以试点带动为基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启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初,全区全面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2017年底,初步建成以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依托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2018至2019年,持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平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措施,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机制;2020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
(五)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标准。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标准》,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的保障底线。各地要根据自治区建设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同时,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指标。
(六)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按照均衡发展、功能齐全、设置合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起自治区、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网络,重点打造市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1.自治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自治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设置法律援助、公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接待问询窗口,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涉外公证等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日趋丰富的公共法律服务,对全区公共法律服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2.设区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地按照工作职能,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建立‘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安置帮教中心等六个子中心,把市、县(市、区)打造成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指挥、协调、处置枢纽。
3.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延伸,重点承担公益性法律咨询,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服务。
4.行政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重点打造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室,建立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发放便民联系卡,收集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重点推动自治区、市、县(市、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提供现代化、数据化的服务。
1.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现有司法行政网站,市级在原有网站的基础上部署建立网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服务、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考试等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落实各项服务承诺。并开通网上受理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2.12348公共法律热线平台系统。搭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面向全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直接的电话服务窗口。主要是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调解服务、司法考试服务以及法治宣传、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法律援助咨询,接受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3.公共法律服务“五微”平台系统。开通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开通微博,通过微报、微视、微电影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通过文字、图片、语音等多种方式传递辖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动态,发布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事项线上交流咨询等。
4.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建设覆盖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和公、检、法等相关责任部门的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平台,实现“区域监管、信息交互、人员定位、警示告知、动态考核、决策分析”的矫正信息化管理功能。利用GPS定位设备和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管控,实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利用声纹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强化监管和考勤,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移动化办公,扩展信息化平台的使用范围和功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网上监管、网上教育、网上帮扶。
5.刑满释放人员管理平台系统。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的收集、帮教、安置、分析、查询,建立信息库等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根据安置帮教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狱、戒毒所、司法所、各类安置帮教基地在统一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相应操作。通过网络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录入、信息审核、安置帮教、统计查询等工作进行实时在线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安置帮教工作秩序和操作流程;提供分类查询功能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网络数据实时传递,节省时间。
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
(八)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全覆盖。鼓励支持有实力有影响的律师、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采取开办分所,开展巡回、蹲点、上门服务等方式,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分布、均衡发展。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推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逐步实现一行政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的专项法律服务。进一步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基层法律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主要为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推进公证体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发展。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业,充实公证人员力量,增强县域公证机构辐射乡镇的能力,确保公证资源覆盖全面、配置均衡。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组织公证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努力满足基层群众公证服务需求。充分运用考核任命公证员制度,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缺员问题。推动公证服务积极介入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残疾人特殊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领域,为维护和实现各项民生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科学合理地制定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覆盖地市、辐射基层、类别齐全、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将服务网络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延伸。拓展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为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活动,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援助。
(九)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支持力度。集中优势法律服务资源,实施“南崇凭对外开放经济带公共法律服务工程”、“广西左右江革命老区公共法律服务工程”、“珠江—西江经济带公共法律服务工程”、“广西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公共法律服务工程”。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三区”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和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力度。
(十)保障特殊困难群体享有均等化服务。切实保障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军属烈属等特殊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面。做好“法律服务农民工”、“法律服务军属烈属”等专项法律服务,加大对农村妇女儿童的法治宣传力度,扩大受众面。
五、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十一)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水平。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落实普法责任,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各负其责、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广西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宪法宣誓日活动,提高全民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作为法治宣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制度,带动全社会学法用法尊法守法良好氛围。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居)普法阵地建设,努力实现每个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建立一个法治宣传书架、一个法治宣传长廊或一个法治宣传橱窗、一个法治宣传电子显示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优势,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媒体新技术应对应用能力,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微博、Q群、微电影等新兴媒体,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舆论引导力和社会影响力。深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校园、执法示范窗口单位等创建活动,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拓展“法治校长”“法治村长”工作成果,把依法治理延伸到行政体系的最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
(十二)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紧紧围绕自治区深入实施“双核驱动”战略、构建“三区统筹”格局”和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为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化农业、服务业发展和扶贫工作,为重大项目、园区、重点工程、新的亿元产业等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加强对外法律服务交流与合作。培育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大力推进对外司法合作交流工作,推进中国(广西)与东盟、越南、港澳台的司法合作交流,推动建立律师多方互认机制,开展东盟、港澳、粤桂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为各类实验区、合作区和进出口贸易、口岸往来等多方经贸合作交流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服务向基层社区、乡村、群众延伸,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问题;大力开展城乡低收入人群、老弱伤残、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普惠性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体现法律服务的公平正义。
(十三)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健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配套机制,解决基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难问题。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标准,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衔接机制,实现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加大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严格规范案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工作流程。改进案件指派工作,逐步推行点援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切实做到“应援尽援”。
(十四)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建立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人员定期值守制度,设置乡镇(街道)公证联系点、公证信息员,组织公证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 (街道)、村(社区)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努力满足基层群众公证服务需求。严格规范办证程序,努力实现执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化和监督制度化。加强和完善公证管理,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和年度考核,完善公证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证失信惩戒机制,形成重质量、讲诚信的公证行业导向,使公证工作进一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
(十五)提升司法鉴定工作水平。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需要,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健全完善覆盖地市、辐射基层、类别齐全、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扶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的专业化鉴定机构。依托社会优质资源设立公共鉴定机构、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在基层和边远贫困落后地区设立分所、便民服务点等方式填补空白,满足基层和边远落后地区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继续深化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常态化的能力验证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整体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完善《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六)增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设立城乡社区、自然村、小区、楼院人民调解小组或人民调解员,推进乡镇、街道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庭)、有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努力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目标。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向社会及群众最关注、矛盾最突出、条件最成熟的行业或领域延伸。建立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介入,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大调解体系。落实人民调解“三项经费”,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长效机制。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热点、敏感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大力加强中越边境、省际边界联调联处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区域性矛盾纠纷。
(十七)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加强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加强与教育、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学、就业、救助等问题;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管控平台,防止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十八)提升安置帮教工作水平。做好重点人员衔接管理,做到无缝衔接。推进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中心)建设,拓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安置帮教扶持政策,多种方式,多渠道地解决好刑释解戒人员的生活就业问题。大力推进社会帮扶,开展社区帮扶、社会组织帮扶和志愿者帮扶,形成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教育帮扶的社会合力。
六、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九)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成立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的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构,在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民主与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统筹协调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进本地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机制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二十)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考评体系。建立公共法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与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七、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力度
(二十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法治建设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础地位,并明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绩效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十二)加强财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应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在税收、社会保险和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社区矫正等专项业务经费,逐步提高经费保障规范化水平。自治区财政通过优化转移支付,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和贫苦地区等基础薄弱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
(二十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施目录。通过购买服务,培育扶持和鼓励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税收、奖励、表彰、培训等方式加以补偿和激励。
(二十四)加快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 帮教、社区矫正等公共法律服务,加强专业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进一步形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开展多层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大力宣传表彰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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