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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5-09-01 12: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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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的部署要求,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15年9月15日前反馈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同时将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myh1126@163.com。通讯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电话:0771-2842892,18978892026;联系人:莫耘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现就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构建行政执法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运行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执法制约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五、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权限、标准、程序、流程、进展、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需要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登记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向社会公示。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定期进行清理;经清理审查确认和取消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要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和机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条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主体要结合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受严格限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主体、条件、幅度、方式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各级政府要按照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及时公示本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要采用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所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制定、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并当通过文字或者流程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特别是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办理流程,听证的条件和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有关的执法制度和执法规范等,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书、审批表等各类文书格式或者示范文本;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等。

(五)执法过程公示。行政执法过程公开是行政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过程信息,要全面、准确、及时予以公示,包括受理、立案、转办、移送情况,办理部门、办理进度、办结期限、办结查询方式,行政执法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的情况,方便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六)执法结果公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特别是罚没款物去向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结果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通过一定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八)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接受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示。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究责任的,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处理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十一)全面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公开、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公示方式

(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根据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1.政务公开栏公示。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政务中心、办事大厅或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少数民族聚居地,应在政务中心、办事大厅或办公场所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对重要信息进行标注。

    2.文件公示。通过政府公报、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指南、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出版物予以公示。

    3.新闻媒体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对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

    4.网络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要善于借助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短信平台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执法信息。同时,开通网上咨询、投诉监督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5.依申请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等方式提供。

    6.其他方式。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办事卡片、便民手册等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社会公众、基层组织代表参与执法过程中的听证、评议、调解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七、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健全制度(2015年10月底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明确具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保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设平台,强化保障(2015年11月30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权力清单清理工作,逐项梳理本部门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力,做好公示内容的整理、规范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要完善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其他公示载体建设,确保社会公众便捷高效地知晓和查询公示内容。

(三)落实责任,全面实施(2015年12月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意见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全部公示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报告本级政务服务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原则上在12月底基本完成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推进依法行政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领导、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政府法制机构业务指导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建立和推行执法公开制度抓紧抓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二)深入贯彻落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本系统本部门推进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便于社会公众对执法过程进行有效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或修改、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变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牵头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公示事项的实施,对公示形式、载体建设以及公示内容是否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严密、行为是否规范、群众是否满意等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情况。要根据制定的工作目标,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单位,督促其整改。同时,及时总结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经验做法、案例事迹。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要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指导各级各部门完善行政执法公示流程及规范,加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顺利开展。要将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应当建议其予以纠正并通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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