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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依法行政办发〔2015〕5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以来,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全区各地各部门相互学习交流、创新依法行政措施和方式方法,发挥了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2015年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的部署和要求,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开展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今年的创建活动重点围绕“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法治宣传、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好创建示范工作,实现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推进的目标。
现将《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综合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认真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附件:1.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2.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条件(设区的市)
3.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条件(政府部门)
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容易,0771-2802638)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5年6月10日印发
附件1
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确保创建活动取得良好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2号)、《2015年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包括自治区直属部门、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创建单位开展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活动。
从符合创建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部门、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遴选并确认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部门的遴选比例不超过30%。
二、创建程序
(一)创建。各申报单位要成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二)申报。市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属部门直接向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第四批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和申报的时间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申报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1份,并将电子文本发送到电子邮箱ry2802638@163.com:
1、申报或者推荐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报告。
2、创建活动总结。
3、申报单位2013-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4、能够证明符合创建条件的其他材料。
向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
(三)初审。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审核书面申报材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暗访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评估,并提出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候选单位名单。
(四)公示。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公示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候选单位名单,同时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认定。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候选单位名单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命名其为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及时提出本单位的创建目标,科学分解创建任务,明确落实创建责任。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引导和帮助申报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加强对示范点的宣传报道,采取各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督促各示范点按时报送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信息。
(二)按时报告示范点进展情况。被确认为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每半年要向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一次示范点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报送示范点工作信息。按照《2015年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的规定,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要按时完成依法行政示范点信息报送工作。
四、创建示范点结果运用
(一)设区的市开展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纳入2015年度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二)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在评选自治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参照执行
各市县开展市级、县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2
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条件
(设区的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各方面工作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创建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来设定申报条件。创建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两个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创建机制健全
(一)建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创建工作台账齐全。
(二)行政首长对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三)推进依法行政有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完善的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年度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等各项制度。
(四)本地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模范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上两个年度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未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上两个年度本地区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事件或者重大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五)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六)加强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七)注重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民主、科学、合法的立法工作机制。
(四)上两个年度本地区未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纠错、评估、清理等制度。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达100%。
(三)规范性文件报及时报备率达100%。
(四)上两个年度本地区未出台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一)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手段、措施适当适度,过程理性、透明、文明。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两个年度未发生因违法行政或者监管不力导致危害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者案件。
(四)上两个年度内未发生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迟作为,导致相对人、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重大事件或者案件。
(五)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综合联动能力。
(六)做好政务服务公开的范围、途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工作,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
(七)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应变能力。
六、行政执法监督到位有效
(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的途径、程序、处理方式和相关的法律文书。
(二)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途径、程序、方式和方法。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建立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与行政监察、司法监督的衔接机制。
(六)建立行政执法后续监督管理、政府与社会对接监督机制制度。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二)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接联动机制,增加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四)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
(五)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六)上两个年度内未发生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大涉法涉诉案件。
附件3
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条件
(政府部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各方面工作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创建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来设定申报条件。创建自治区级第四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两个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创建机制健全
(一)建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创建工作台账齐全。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三)推进依法行政有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完善的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年度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等各项制度。
(四)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模范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上两个年度内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未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五)上两个年度内本部门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事件或者重大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对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上两个年度内本部门未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
(三)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此项条件仅适用于有立法起草工作职能的区直部门)。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纠错、评估、清理等制度。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达100%。
(三)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备率达100%。
(四)上两个年度内本部门未出台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一)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手段、措施适当适度,过程理性、透明、文明。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两个年度未发生因违法行政或者监管不力导致危害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者案件。
(四)上两个年度未发生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迟作为,导致相对人、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重大事件或者案件。
(五)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综合联动能力。
(六)做好政务服务公开的范围、途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工作,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
(七)建立健全系统内部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新机制。
(八)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应变能力。
六、行政执法监督到位有效
(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的途径、程序、处理方式和相关的法律文书。
(二)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途径、程序、方式和方法。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建立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与行政监察、司法监督的衔接机制。
(六)建立行政执法后续监督管理机制。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二)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接联动机制,增加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
(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五)上两个年度内未发生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大涉法涉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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