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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命名自治区级第三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决定

2014-10-28 09:4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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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政发[2012]47号)的要求,2012年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对促进各地区各部门的相互学习交流,提高依法行政整体水平,发挥了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级第三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依法行政办发〔2014〕5号)规定,经创建、申报、审核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命名南宁市高新区管委会等91个单位(设区市70,区直21)为自治区级第三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单位,名单如下:
设区的市(70个)
一、南宁市(6个单位)
1、高新区管委会
2、市人社局
3、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4、市卫计委
5、市质监局
6、市工信委
二、柳州市(10个单位)
1、柳州市人民政府
2、柳北区人民政府
3、融水县人民政府
4、市国家税务局
5、柳城县地方税务局
6鱼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城中区国家税务局
8、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鹿寨县国家税务局
10、鹿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桂林市(4个单位)
1、临桂县人民政府
2、平乐县人民政府
3、市工商局
4、市气象局
四、玉林市(4个单位)
1、陆川县人民政府
2、市工商局
3、市国税局
4、容县国土局
五、贵港市(3个单位)
1、港南区人民政府
2、市地税局
3、平南县审计局
六、梧州市(1个单位)
梧州市质监局
七、钦州市(1个单位)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八、北海市(4个单位)
1、海城区人民政府
2、市国税局
3、市地税局
4、市公安局
九、防城港市(12个单位)
1、东兴市人民政府
2、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4、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5、防城港市气象局
6、港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7、港口区国家税务局
8、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东兴市国家税务局
10、上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1、上思县国家税务局
12、防城区国家税务局
十、百色市(5个单位)
1、乐业县人民政府
2、市政管理局
3、市国土局
4、市房产局
5、市地税局
十一、河池市(10个单位)
1、市地税局
2、市国税局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市质监局
5、大化自治县人民政府
6、巴马自治县人民政府
7、南丹县人民政府
8、天峨县人民政府
9、天峨县地税局
10、宜州市地税局
十二、贺州市(6个单位)
1、市质监局
2、市地税局
3、市审计局
4、平桂管理区委
5、平桂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6、昭平县国税局
十三、崇左市(3个单位)
1、市国土局
2、天等县人民政府
3、江州区人民政府
十四、来宾市(1 个单位)
      象州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直属部门(21个)
1、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自治区工信委
3、自治区商务厅
4、自治区司法厅
5、自治区住建厅(第二批续)
6、自治区财政厅
7、自治区人社厅(第二批续)
8、自治区体育局
9、自治区安监局
10、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11、自治区发改委(第二批续)
12、自治区工商局(第一批续)
13、自治区粮食局
14、自治区人防办
15、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16、自治区水利厅
17、自治区审计厅(第一批续)
1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第二批续)
19、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20、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
21、自治区科技厅
希望被命名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推进工作力度,创新依法行政推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做出更大的贡献。
           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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