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法制办、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参加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人员报名回执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
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监督检查的目的
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目的:全面了解全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现状,准确掌握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基本情况,全面总结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查找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
专项监督检查的主体:在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法制办、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负责实施。
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
1.各市、县(市、区)2011年以来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现状。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2011年以来组织领导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是否重视,组织领导是否周密、到位,工作措施是否有力,工作成效是否明显。
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程序和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案件等情况。
4.各市、县(市、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案卷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卷的情况。
5.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按时报送备案。
四、专项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1.自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对本地区2011年以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2.抽查。每个市抽查1个县(市、区),对被抽查的县(市、区)再抽查1个乡镇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同时对各市和被抽查的县(市、区)、乡镇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实地检查。
3.听取汇报。各市和被抽查的县(市、区)、乡镇汇报本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并由专项监督检查组查阅、核对相关资料。各市的汇报会单独召开,被抽查的县(市、区)和乡镇的汇报会一并召开。
4.召开座谈会。各市和被抽查的县(市、区)、乡镇分别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由专项监督检查组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意见或建议。座谈会要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各5人参加。
5.评查案卷。对2011年以来各市和被抽查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卷宗进行检查。
五、专项监督检查的实施
1.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2.请各市法制办和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法制科负责人各1人参加专项监督检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法制处的负责人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业务骨干各1人参加专项监督检查,同时从相关业务处室选派负责人2人参加专项监督检查。请自治区监察厅、公安厅、发改委、工信委选派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各1人参加专项监督检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和各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各安排一辆车辆供专项监督检查使用。
3.参加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4.参加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名单由其所在单位在2013年9月23日前报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人:赵江平,联系电话:0771-2842892;傅倩,联系电话:0771-2841920。传真:0771-2841920)。
六、专项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
1.2013年9月20日前由自治区法制办、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分别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邮箱和通讯地址。
2.专项监督检查的时间拟定在2013年10月中旬或者下旬,具体时间由自治区法制办另行通知。
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迎检的组织工作,认真把这次专项监督检查作为今年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2013年10月8日前,各市将本市和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2份报自治区法制办,自查报告的电子版本发送至gxxzzfjd@163.com。
2.规范执法,认真整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履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职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行为,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2013年11月底前,各市将本市和各县(市、区)的整改措施2份报自治区法制办,整改措施的电子版本发送至gxxzzfjd@163.com。
3.忠实履职,务求实效。专项监督检查组要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并按照中央的八项规定,做到严格自律。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知识,掌握相关背景资料,围绕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直接作出处理。
附件2
参加全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人员报名回执
单位(盖章):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