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3 10:1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2012年,自治区、市、县(市、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开展了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确认了本级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建立各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在全区搭建了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载体,对促进各地区各部门相互学习交流、提高依法行政整体水平,发挥了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政发〔2012〕47号)和《2013年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我办决定启动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申报、推荐和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创建方案
自2013年5月6日起,我区启动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申报、推荐和确认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创建方案,明确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范围、创建条件、创建程序和创建工作要求,明确推荐上一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程序,并积极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活动。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创建方案报我办备案。
二、按时完成申报推荐确认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本级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确认工作。各市推荐和自治区各部门申报自治区级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三、其他要求
(一)各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本市确认的市级和本市所辖县(市、区)确认的县级第一批、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名单报我办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要构建依法行政示范点先进经验交流平台,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专题调研、新闻报道等形式,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巩固提高已有的创建成果。
(三)各市、县(市、区)要建立依法行政示范点网上信息报送平台,完善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信息直报制度,及时向我办报送和反馈本地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进展情况、措施做法和典型经验,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四)已被确认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市、县(市、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2013年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规定的依法行政示范点信息报送指标,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容易,0771—2843231。
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