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办、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
为了准确了解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通用法律的基本情况,全面总结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查找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促进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于2012年8月19—24日在全区开展了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设立14个检查小组,分别对全区14个市和各市所辖的一个县环保、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合称被检查对象)2009年以来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检查小组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桂法制电〔2012〕7号)和《2012年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通过采取自查自评、听取汇报、全面检查、询问情况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各被检查对象2009年以来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9年以来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成效和特点
本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2009年以来各市县环保、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履行水资源环境保护职责,有关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对违反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的情况,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的情况。通过检查,我们发现被检查对象2009年以来在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出现了不少亮点。
(一)关于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方面。
重点检查了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自治区统一培训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的仪容、仪表、语言、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的情况。从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各被检查对象比较重视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普遍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组建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全部做到持证执法;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基本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关于履行水资源环境保护职责方面。
重点检查了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编人数、在岗的情况,对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从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各被检查对象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设备和执法监管措施基本到位,同时注重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开展水资源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借助“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等主题日活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多种媒体平台,通过播放专题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文艺表演等形式向公众宣传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知识,营造依法保护水资源环境和全社会共同关注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开展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案卷评查,并逐渐形成制度。
(三)关于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方面。
重点检查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数量、行政许可(审批)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增设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对被许可(审批)人从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从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各被检查对象实施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批)的主体和程序合法;没有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对其实施审批的项目做到全部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申请取水许可和水污染排放许可等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对水资源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坚决不予以审批;同时比较重视对被许可(审批)人从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对违反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方面。
重点检查了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从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各被检查对象比较重视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采取各种形式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加强对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二是针对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特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集中整治违反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如梧州市开展了打击非法淘金采砂的专项活动,建立了每月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划定河砂禁采区,有效整治了河道乱采砂、破坏水资源环境的乱象;三是对于依法必须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各被检查对象能够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出现因为违法处罚或者违法强制引发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
(五)关于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方面。
重点检查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案卷归档规范的情况。从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的被检查对象能够按照案卷标准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卷,并编制有目录,从案卷可以看出被检查对象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六)关于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测评结果。
今年,我们创新了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方式,即在往年采取的自查自评、听取汇报、全面检查、询问情况的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满意度测评的方式。具体做法是,由各检查小组组织召开有被检查对象的干部职工代表(8-10人)、服务对象代表(20-25人)参加的座谈会,对各被检查对象2009年以来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测评,具体测评结果见《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满意度测评汇总表》。
二、2009年以来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009年以来我区的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工作重点不够突出。部分被检查对象将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仅作为一项普通的日常性工作,甚至附带在其他工作中进行,没有将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组织开展。部分被检查对象的年度工作计划从未对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过部署或者提出过具体要求,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既没有目标,也没有保障措施。
(二)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身兼数职,直接影响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虽比较熟悉水资源环境保护业务,但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不太熟悉,导致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认定事实过于简单,执法随意性大,执法违法和执法不当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不够规范统一。部分被检查对象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不够重视,既不组织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的业务培训,又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卷材料不齐全、装订顺序混乱的现象比较普遍。
(四)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公众关注度和参与度不够高。虽然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部门开展,但是群众的监督和参与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可以帮助政府部门更好的履行水资源环境保护职责。目前,大部分的被检查对象均未建立鼓励群众参与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机制,群众对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较低,甚至出现对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支持、不理解的现象,影响了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
三、整改意见
为了切实提高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请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和海洋局,针对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本系统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个性问题,分别制定本系统的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认真予以整改,并于2012年11月底前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办。
附件:《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满意度测评汇总表》
附件:关于全区水资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桂(法制发【2012】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
法 制 办 公 室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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