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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命名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第一批)的决定(桂依法行政办发[2012]6号)

2012-11-23 17:5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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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认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依法行政先进市县和先进单位。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政发[2012]47号),经创建、申报、初审和公示,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命名南宁市、来宾市、玉林市、南宁市青秀区、宾阳县、柳州市城中区、鹿寨县、灵川县、梧州市万秀区、岑溪市、上思县、贵港市港北区、玉林市玉州区、北流市、田阳县、宜州市、东兰县、象州县、扶绥县、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为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第一批)。
  希望被命名单位再接再厉,加大依法行政推进工作力度,创新依法行政推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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