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

2012-03-01 11:5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法制办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下放方案的总体要求



为确保在2012年6月底前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确定下放的72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权落实到县级实施,对桂政发〔2010〕72号文确定下放的721项行政审批项目,不管已经下放或者尚未下放,每个行政审批项目都要逐项制定一个下放方案。如一个行政审批项目中有若干个子项的,每个子项均要制定一个下放方案。



对不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主体要在下放方案报送函中详细说明不能下放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对策措施。



二、下放方案的内容



下放方案由下放主体负责制定。下放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下放方案制定主体要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文为依据,在下放方案中列明桂政发〔2010〕72号文确定下放的721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子项,下同)的名称、性质、实施主体和设定依据。下放的72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性质、实施主体和设定依据要与桂政发〔2010〕36号文的规定一致。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方案要写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下放主体原则上为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两个以上实施主体的,由牵头的主管部门作为下放主体。接收主体原则上为与下放主体相对应的县级主管部门;县级无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的,下放主体要在下放方案中提出拟确定为接收主体的县级主管部门的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的名称应当表述为:“×××主管部门”,不宜直接写成:“×××委、办、厅、局”。



(三)下放程度。



下放的程度是指行政审批实施权限是全部下放还是部分下放。属于部分下放的,要写清楚下放的具体权限。对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要写清楚已下放的时间、方式和程度;对原本就由县级主管部门实施不需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主体要认真核对,并在下放方案中予以说明。



(四)下放方式。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允许下放到县级实施的以外,桂政发〔2010〕72号文确定下放的721项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下放到县级实施。对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要明确写出下放的方式。下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下放,二是委托下放。直接下放是指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或者自治区、县和设区市、县两级都有行政审批权,但未明确各级的行政审批实施权限范围,实际工作中行政审批实施权限过于集中在自治区或者设区市的行政审批项目,采取缩小自治区、设区市行政审批实施权限,相应扩大县级行政审批实施权限的方式下放。对于直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县级主管部门本身就是法定的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委托下放是指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有自治区、设区市才有行政审批权,县级没有行政审批权,但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县级主管部门承办的行政审批项目,由有行政审批权的自治区、设区市主管部门委托县级对应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行使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权时,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以有行政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决定的主体仍然是法定的上级主管部门。



(五)下放和交接时间。



下放方案要明确提出下放和接收的时间。下放和接收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5月10日。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自2012年5月11日起由县级主管部门实施审批,原负责审批的自治区或者设区市主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原负责审批的自治区或者设区市主管部门2012年5月10日前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继续由受理的自治区或者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做好下放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对下放主体的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下放主体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抽调熟悉情况、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制定下放方案,及时与接收主体联系、沟通,组织好审批权限下放的上下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或者变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设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对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2.按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布工作。



(1)公布的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见附件1)和《委托公告》(见附件2)。



(2)公布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5月5日。



(3)公布的平台:下放主体在2012年5月1日前将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委托公告》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分别在广西政府法制网(http://www.gx-law.gov.cn)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zf.gov.cn)上发布。



3.按时做好委托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文书和审批专用章的移交工作。



下放主体应当将编有号码并盖好公章的审批文书交给接收主体管理和填发;委托事项较多的,下放主体应当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给接收主体管理和使用;委托事项没有格式化的审批文书且该项行政审批发生频率较低的,下放主体可以不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但对接收主体的审批决定不再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接收主体的审批文书当日加盖公章并办结。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审批文书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下放主体与接收主体根据行政审批的特点和方便接收主体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需要共同商定。



4.对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权要一并下放给接收主体行使。



直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与该项目相关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由接收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执收;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与该项目相关的政府非税收入由下放主体委托接收主体以委托主体的名义执收。自2012年5月11日起,对与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政府非税收入,下放主体不得再执收。下放主体要将盖好公章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票据移交给接收主体管理和使用。



5.按时报送下放方案。



2012年3月10日前,自治区各下放主体要将下放方案和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扩权强县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报审表》(见附件3),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各二份)送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定。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liwenjin5857675@ 163.com。



6.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下放主体要加强对接收主体实施行政审批和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下放的审批权限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接收主体实施行政审批和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向接收主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对接收主体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指导、解决,对接收主体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和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接收主体的要求。



1.严格依法履行职权。



接收主体要积极主动配合下放主体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权下放的接收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和相关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权。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审批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要在委托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执收标准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标准有幅度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收的,要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收。要依法、自觉地接受下放主体的监督,并承办因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和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



2.制定并公布接收方案和行政审批流程图。



自治区和设区市下放主体公布下放方案后,2012年5月16日前,接收主体要制定接收方案和行政审批流程图,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收方案、接收的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



3.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规定,接收主体要确保在2012年5月20日前将审批机构和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集中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对制定下放方案和开展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下放主体要指定具体办理行政审批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作为联络员,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其姓名、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李文金 ;联系电话:0771-2808647)。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