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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发布施行以来,其确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我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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