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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法制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原则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照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有关案卷标准和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有关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的,但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评查范围
本自治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均纳入本次评查范围。
三、评查标准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统一适用自治区法制工作部门印发的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评查方式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分级评查、条块结合,普遍自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评工作。
(二)自治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好自评的同时,要对本系统的下级相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开展重点抽查。
(三)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对自治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市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重点抽查;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重点抽查;县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重点抽查。
五、评查时间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时间:11月20日至12月5日;
(二)上级部门的抽查时间:12月6日至12月10日;
(三)设区的市抽查时间:12月11日至12月18日;
(四)自治区抽查时间:12月19日至12月31日。
六、评查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职责,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保质保量地完成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抽查工作。
(二)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在做好本机关自查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重点抽查,确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认真评查,及时报告。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认真搞好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设区的市法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自评报告要在2010年12月20日前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法制工作部门。设区的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自评报告的报送时间由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确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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