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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10-21 16: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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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处

邮编:530022

电子邮箱:gxsftlfy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甘谨榕,0771-5778082(传真)。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10月 21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四章  宣传载体和方式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全民学法守法普法,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推进法治广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公民以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五条【基本任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方针、政策,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需要,确定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宣传教育对象和重点地区】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自治区重点扶助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言法治宣传教育】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使用(方案一:少数民族语言)(方案二:当地通用语言)和汉语。

第八条【表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健全完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

第十条【领导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县级以上设立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本级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法宣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法治示范城市、法治示范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法治创建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覆盖城乡的高效、便捷、精准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第三章  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并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第十四条【普法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履行普法责任。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制清单制度,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普法责任清单】国家机关应当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宣传的法律法规、普法对象、预期目标、措施方法、时间安排、责任人员等内容。

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立法过程的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社会公众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通过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解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执法全过程的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在执法过程中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开展释法析理,并按照规定开展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八条【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释法析理。

第十九条【围绕热点难点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国家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应当面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和评价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保障学校法治教育的教材、师资、课时和经费,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阵地。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明确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负责人,落实法治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对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指导。

鼓励和支持法治宣传教育研究、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理论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一条【经济管理部门普法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

第二十二条【社会管理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边疆跨国流动人员、失业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信访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大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疾病预防、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文化部门责任】县级以上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鼓励创作推广法治文艺作品,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责任】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对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少数民族和信教公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群团组织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社科联等团体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和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第二十八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完善法治宣传设施,依托图书馆、活动室、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培养城乡居民法治思维,加强对村民、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对监管人群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员、服刑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戒毒等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心理疏导、就业安置帮扶力度,预防和化解突发、重大社会矛盾发生。

第三十条【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宣教育】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其对本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四章  宣传载体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法治文化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橱窗,法治文化长廊、主题广场、主题公园等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法治宣传教育载体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充分利用广场、公园、车站、机场等公共活动场所,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等载体。

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融媒体、移动客户端等媒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

第三十三条【法治宣传品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以山歌、采茶剧、牛娘戏及粤剧等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艺术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塑造法治宣传品牌。

第三十四条【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系统,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运用云平台,开放共享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公众法治知识需求。

第三十五条【公益普法制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落实公益普法制度,开设法治栏目,在重要频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展公益法治宣传,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方案一: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法治宣传教育需求,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

方案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从事相关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鼓励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宣讲团、文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第三十七条【利用重要节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在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和广西三月三民族传统节日等时间节点,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考试培训制度】健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制度】国家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制度,形成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网络,立足基层,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检查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考核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批评处分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广西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一五到七五普法,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七五”普法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变软任务为硬指标,普法,可以说贯穿于立法、行政、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由依靠行政推动向依靠法治推动转变,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法治建设进程,因此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还借鉴了广东、贵州、山东等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对工作机构和职责、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宣传载体和方式、监督、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规定了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方针、政策和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基本任务。同时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规定了领导机构、政府职责和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普法责任。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细化了立法、执法过程中如何开展法治宣传工作。突出规定了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文化部门、学校等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宣传载体及教育方式。一是法治文化设施建设,二是法治宣传教育载体建设,三是法治宣传品牌建设,四是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五是公益普法制度,六是志愿服务,七是利用重要节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五)《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考核与奖惩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制度,形成全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网络,立足基层,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对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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