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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课题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2-31 17: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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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监狱局、戒毒局,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发挥全面依法治区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的示范引领作用,2019年12月18日第30次厅党委会讨论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研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全面依法治区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

课题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立法意见稿、规范性文件意见稿等。

重大课题,是指自治区司法厅承办的中央和司法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的课题。

年度课题,是指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局和各设区市司法局以及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或者区直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根据依法治区或者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申报并开展研究的课题。

委托课题,是指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者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开展辅助性研究并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课题。

第三条  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管理活动必须接受厅党委的直接领导,并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厅党委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厅课题管理机构)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系统课题选题和征集方案;

(二)组织课题立项评审;

(三)组织课题评审和验收;

(四)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五)组织开展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自治区司法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由厅课题管理机构报请厅主要负责人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负责。

年度课题的研究工作由申报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负责。

委托课题的研究工作由第三方作为承办单位负责。

第四条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研究工作应当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对全面依法治区和司法行政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创新性、应用性研究,面向全系统或者全社会公开申报,坚持公平公开、择优立项的原则,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章  课题申请


第五条  重大课题的选题,由厅课题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部署提出选题意见,经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申报。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的选题,由厅课题管理机构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征集选题意见后制定课题研究计划,经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厅课题管理机构下发通知启动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重大课题的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有意向开展年度课题或者委托课题研究的相关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名义,根据自治区司法厅确定的课题研究计划,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法治理论研究课题申报表》(司法行政系统内单位填写)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理论研究课题申报表》(司法行政系统外单位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厅课题管理机构。

申报单位申报年度课题或者委托课题应当成立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的时间专心研究;

(三)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的主持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处级以上职务;

(四)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  重大课题的立项按照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的课题立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厅课题管理机构自收到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立项申报表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课题立项评审专家名单由厅课题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厅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厅课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立项评审专家。

课题评审组专家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7人以下(含本数)单数。立项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国家法学专家库、学科带头人、全区知名法学专家学者以及司法行政系统业务能手中选取,具有相关领域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相关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处级以上职务;

(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的立项评审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对广西全面依法治区和司法行政工作以及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科学依据;

(三)体现广西地方特色并能发挥司法行政理论优势研究力量;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五)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和传承世界优秀文明成果;

(六)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课题经费预算合理;

(七)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政治素质及其他条件。

第十条  厅课题管理机构收到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实质审查。

立项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论证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厅课题管理机构汇总表决结果形成课题立项意见报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以自治区司法厅名义向课题组发出课题立项通知文件。属于年度课题的,承办单位应当按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法治理论研究课题任务书》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理论研究课题任务书》;属于委托课题的,厅课题管理机构以自治区司法厅名义与第三方签署购买服务合同。


第四章  课题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课题的检查按照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检查的内容:

(一)课题研究工作是否按照课题申报和批准立项的课题计划进行;

(二)课题主持人和其他课题组成员是否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三)课题经费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司法厅撤销课题立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以课题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五)研究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八)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已批准立项的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不得擅自改变研究方向和课题研究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厅课题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厅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变:

(一)变更课题主持人或者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课题成果形式;

(三)调整研究内容;

(四)延迟课题完成时间超过半年及以上;

(五)因故中止课题研究;

(六)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第十四条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厅课题管理机构提出意见逐级报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终止研究: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无法继续进行课题研究;

(二)课题主持人因工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研究。

第十五条  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保证课题研究质量。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课题评审和验收


第十六条  重大课题的完成时间按照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从自治区司法厅发出正式课题立项通知文件之日起,到最终成果通过验收之日止。

第十七条  重大课题组应当在课题完成期限前45日内向厅课题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由厅课题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向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提交课题研究成果。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组应当在课题完成期限前30日内向厅课题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厅课题管理机构适时安排课题评审和验收。

第十八条  重大课题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按照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

  1. 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 是否达到课题任务书的设计要求;

(三)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对策建议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四)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性;

(五)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是否具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学术价值或者预期综合效益。

第十九条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验收评审组成员原则上与课题立项评审成员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厅课题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厅分管负责人审核确定。

厅课题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研究成果后及时组织评审组成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和验收:

(一)召开课题评审会听取评审意见;

(二)评审组组长综合评审组成员意见形成评审意见;

(三)厅课题管理机构将评审意见报厅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予以验收,并同时向课题组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法治理论研究课题验收书》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理论研究课题验收书》。

第二十条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研究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厅课题管理机构审查后逐级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免予评审,并直接出具课题验收书: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但研究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

(三)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未通过评审验收的,课题组应当自未通过验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对课题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评审;再次评审仍未通过的,视为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撤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课题的结项材料按照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的课题组应当自通过验收之日起7日内向厅课题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结项材料:

(一)最终成果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3000字以内的研究成果简介1份,内容包括:课题名称、课题主持人、研究起止时间、主要研究方法、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及成效等;

(三)加盖所属单位公章的课题经费使用明细表;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法治理论研究课题验收书》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理论研究课题验收书》一式两份。


第六章  课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研究成果,由自治区司法厅择优向区内外有关报刊推荐或者参加有关部门的课题成果评选。

课题研究成果被有关决策机关采用或者参考的,由厅课题管理机构负责宣传。

第二十四条  对外公布课题科研成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或者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课题组应当及时向厅课题管理机构提供奖励或者领导批示复印件,自治区司法厅将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课题经费,是指上级机关课题管理机构拨付和自治区司法厅拨付的用于资助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的经费。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经费,是指自治区司法厅统筹年度编制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的用于资助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管理,是指对课题经费预算、使用和决算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预算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自治区司法厅财务统一管理,由厅课题管理机构统筹申报,经厅财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中发生的报刊、文献、档案查阅、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图书、报刊、杂志购置等费用;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二)调研费,是指课题组成员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学习考察等调研活动所开支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补贴及其他费用。

(三)会议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四)编辑、印刷、出版费,是指需要公开出版或者内部印刷使用的课题研究成果的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制作等费用。

(五)办公设备购置和日常办公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购置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并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课题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应当符合自治区财政厅固定资产配置的标准和额度。

(六)课题立项及成果评审验收费,是指由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课题立项以及研究成果评审活动经费开支,包括专家评审费、资料费和召开评审会等经费开支。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不得领取评审费。

(七)委托课题费,是指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委托课题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自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50%,完成课题结项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余款。

(八)其他费用,是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九)重大课题和年度课题经费结余,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涉及差旅费、评审费、会议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自治区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经费开支应当符合自治区司法厅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厅财务主管机构对课题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每年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承办的重大课题和年度课题,课题经费不单独拨付到课题组,由课题组根据课题经费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费用报销。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以外的单位承办的年度课题经费由自治区司法厅按照“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规定统一拨付。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撤销或者终止的课题,厅课题管理机构会同厅财务主管机构督促课题组交回已拨付但尚未使用的课题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2月2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司通〔201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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