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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4-28 16: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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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处

邮编:530022    

电子邮箱:gxsftlfy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甘谨榕,0771-5778082(传真)。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和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职责】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内设机构、人员配备、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经费保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六条【独立性保障】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回避与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参照执行】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内设机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型国有企业,其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内审机构领导架构】 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人员保障】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内审人员基本条件】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负责人条件】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四条【不相容职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包括:

(一)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经营业务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人员表彰】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购买服务】 除涉密事项外,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基本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重要事项管理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双重报告职责】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计划规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规划,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资料报备】 单位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按要求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要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内部审计人员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应当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以及其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三条【配合审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计准备】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证据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报告复核】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整改落实跟踪】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完善制度】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合作监督及奖惩依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移送处理】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六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职责】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负责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操作规范;

(三)推动并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业务指导】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审代训的方式,组织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听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依法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检查。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备案资料利用】 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对未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时报送或者整改,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成果利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追究单位责任】 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

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追究被审计单位责任】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追究内审机构及人员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保护审计人员措施】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20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既是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全覆盖对审计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和要求,这就必然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2018年,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推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制定了内部审计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广西至今还没有自治区层面的地方性内部审计工作法规,也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建设已严重滞后。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依据主要是系统和单位内部的有关规定,规范化水平不高,审计约束力不强。内部审计制度的缺失,必然导致监督制度的不完整,审计特有的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特别是对于财务收支、内控设计与实施、风险防控等不能起到规范和帮促作用,不利于从内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把紧廉政关,杜绝或减少贪腐案件的发生。因此,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制定依据

《工作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条件。《工作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其他大型国有企业,其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提出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工作规定》对我区内部审计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围绕促进单位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实行审计全覆盖,减少审计监督盲区,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同时理顺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规划以及报告和资料报备等内部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

(三)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工作规定》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报告复核和档案归集这四个环节提出了明确规定,为防范内部审计风险、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支撑。

(四)明确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工作规定》明确提出,一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二是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三是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

(五)明确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工作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指导和监督,细化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业务指导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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