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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0年03月0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政发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0-03-1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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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自治区2020年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完成有关机构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急 需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

一、2020年完成项目(14件)

(一)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用水供水条例(草案)》。(自治区水利厅起草,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自治区商务厅、司法厅牵头起草,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壮医药事业发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中医药局起草,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四)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五)为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8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六)为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草案)》。(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起草,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七)为预防和治理土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八)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司法厅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配合,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九)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林业局起草,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一)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调解仲裁处理争议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11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自治区司法厅起草,1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三)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司法厅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实施部门配合,1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十四)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审计厅起草,1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预备项目(13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条例》。(自治区教育厅起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起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条例》。(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起草)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条例》。(梧州市人民政府起草)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起草)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公安厅起草)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党组(党委)讨论制度,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工作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改进立法调研的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实体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种不同意见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针对问题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三)坚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民主党 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律师协会、民营企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坚持计划性立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严格规范立法。起草部门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责 任领导,确定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在本计划下达后30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和法规规章出台后的普法宣传工作方案一并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对当年完成项 目,起草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调研,将调研报告 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配合做好评审工作。完成调研且通过评审的预备项目,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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