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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司法局,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的通知》(司办通〔2025〕2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公证服务资源配置,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全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除涉及不动产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外,其他公证事项的执业区域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
(二)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其他公证事项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含经同意设立的公证机构办证点)。
(三)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居民身份证公证、营业执照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二、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执业区域调整对于深化公证体制改革、进一步惠企便民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各类方式对外发布公证执业区域调整信息,完善办证指引,提高群众知晓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西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公证执业区域调整后业务开展、执行服务收费标准、遵守办证规则等情况的指导监督,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惠企便民措施。要以执业区域调整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证机构建设,合理配置服务资源,充实公证人员。要加强对执业区域调整后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和仲裁管理处。
原《关于调整全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桂司通〔2018〕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22〕10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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