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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3年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2023-12-28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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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和自治区的有关部署,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印发的《2023年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9月11日至10月25日期间,自治区司法厅成立检查组对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了随机监督抽查,现将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组由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和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组成,检查组对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的54家司法鉴定机构,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柳州市鼎顺司法鉴定所、桂林市桂大司法鉴定所、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还珠司法鉴定所6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进行了检查。检查组从被检查机构2022年8月1日至检查当日内司法鉴定委托登记表、司法鉴定材料登记表或司法鉴定意见书发放表中,每个鉴定领域随机抽取不少于20份司法鉴定案卷进行核查,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规范情况按照《202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所列项目逐一对照进行检查。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对照2023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被抽查的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良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能较好地落实司法部要求的司法鉴定信息“八公开”制度,接案流程基本符合规定程序,台帐记录、鉴定文书和档案管理基本规范,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能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相关需要检验的设备能按时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记录,并有意识地注重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培训等。

二、存在问题

(一)未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桂林市桂大司法鉴定所未在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1名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资格到期尚未获得延续登记许可的情况下,仍参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该机构在司法鉴定人不足3人的情况下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不认真落实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部署要求,在未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无故不落实司法部关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工作的要求,至今仍有9名司法鉴定人使用已失效的旧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开展执业活动。

(二)仪器设备配备和人员管理不规范

桂林市桂大司法鉴定所设备配备不齐全,法医临床鉴定所使用的关节功能测量工具校准有效期超期,该机构两名管理人员未续签劳动合同,非司法鉴定人在临床检验记录表上签字;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电子天平未独立设置;还珠司法鉴定所关节测量仪、钢直尺、软尺、体重秤等测量工具未经检验或校准;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未配备法医临床鉴定所必备的视听监控设备。

(三)机构数据和信息管理不规范

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管理司法鉴定数据和信息,留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原始记录不完全一致,无法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后台随机抽查发现仍有多家司法鉴定机构未及时将本机构信息及案件信息更至“广西司法鉴定业务管理系统”,随意录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部分关键的案件信息仍有空白和错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内部审核意见均为电脑打钩;柳州市鼎顺司法鉴定所内部复核意见书审核内容均为电脑打钩,部分法医病理案件附件未赋二维码;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案件受理审批表、初稿、复核意见、流转记录等需司法鉴定人亲笔签名的均为电子签;还珠司法鉴定所部分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赋码。

(四)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规范

检查组随机抽取案件发现,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未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鉴定,原始记录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溯源,司法鉴定意见书用语不够规范,依据不够明确,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等。

广西梧州市中正司法鉴定所:部分法医毒物案件仍存在加盖钢印、不盖红章的情况,图谱没有落款日期,组织病理阅片记录只有1人签名,部分法医物证案件没有按照《法庭科学DNA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加盖正副本章,部分法医临床案件在场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伤病关系鉴定没有参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上盖章的委托人不是实际的委托主体。

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部分法医病理案件仅根据病历资料和尸检照片进行死因分析,没有根据CT进行阅片,部分法医临床案件阅片记录只有1人签字,踝关节测量没有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0111-2021执行,随机抽取了6件(公安机关委托和个人委托各3件)法医物证案件,均无法提供司法鉴定人全程采血的录音录像。

柳州市鼎顺司法鉴定所:部分法医毒物案件为个人单方委托,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部分酒精检测报告未进行定性分析。

还珠司法鉴定所:部分案件的附件编号信息随意手写,粘贴的照片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部分痕迹鉴定意见书标注的鉴定标准、方法与委托书中载明的不一致。

桂林市桂大司法鉴定所:部分案件原始记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不是司法鉴定人本人签字,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部分案件受理程序不规范,直接由司法鉴定人接受委托,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公章,部分案件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引用错误。

(五)鉴定人能力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对近年来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各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管理等文件不清楚、不了解、不熟悉。桂林市桂大司法鉴定所未参加法医临床0203赔偿相关鉴定能力验证,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达标,未配备独立档案室;还珠司法鉴定所未参加法医临床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能力验证,机构信息公示内容陈旧未及时更新,部分归档案卷材料不齐,案卷装订不规范。

三、整改要求

(一)加强限期整改

本次被抽查到的6家司法鉴定机构要提高认识,坚决摒弃“闯关”“过关”思想,坚决杜绝对“核”出来的问题安之若素,对“揪”出来的风险点熟视无睹的情况发生。针对我厅抽查发现的不合法、不规范、不严谨执业行为,6家司法鉴定机构要切实抓好整改落实,明确问题清单,组织本机构全体司法鉴定人认真学习、深入研究、逐项整改,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直至改彻底、改到位。同时,机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作为本机构依法执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管理,在制度、规范、标准设定的框架内依法依规实施各项司法鉴定活动,切实防范和化解司法鉴定机构潜在的执业风险点,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请6家司法鉴定机构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主动向所在市司法局报告,由市司法局对整改完成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和现场确认。

(二)坚持从严监管

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司法鉴定属地管理的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监管、全程监管、从严监管。要对照本次通报内容,认真排查所管辖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存在与上述6家司法鉴定机构类似或其他问题,在年底前再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工作,特别是对我厅已多次通报、反复强调但司法鉴定机构仍未整改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巩固深化全区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工作重点督促、重点监管,对拒不整改、面上整改、投诉集中、出现负面舆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整治顽瘴痼疾、坚决依法淘汰不合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切实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纯洁性。要持续抓整改提高,及时补监管漏洞,使每一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出成果、见实效。

(三)落实退出机制

各市司法局要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经常性地到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动态了解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内部管理、执业情况,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执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许可。对于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或者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的培训,或者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执业资格,符合注销条件的,依法注销执业资格。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未经我厅批准,擅自停业、歇业、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业的,符合注销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具备而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依法注销该执业类别。对司法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对司法鉴定人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销。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未尽事宜,请和自治区司法厅联系,联系人:曾芳,联系电话:0771-5825809。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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