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3〕109号)要求,经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择优推荐,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研究同意,决定推荐钦州市灵山县司法局社区管理股为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集体,莫洪兰、黄云霄、洪少蓉等3名同志为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个人。现将推荐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日)。公示期间如对推荐对象有异议,可以向自治区司法厅组培处反映。通信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联系人:李琦 0771—5876201。
附件: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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