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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2020-08-26 17:00     来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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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解决法律服务人员分布不均和边远地区群众请律师难等问题,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27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和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各类民事、行政程序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域范围时,要严格桉照本通知要求,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行政区划规定,依法尽职代理,遵守法庭纪律,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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