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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7-02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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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司罚决字〔2021〕第2

当事人:王飞,男,19787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律师执业证号码:14503200910654413。居住地:*****************

对当事人王飞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56日进行立案。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20121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行贿罪判处王飞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王飞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20213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事实,有荔浦市人民法院(2020)桂03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2021514日,本机关向王飞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桂司罚告字(2021)第2号),告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王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飞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王飞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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