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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解读

2025-06-26 18: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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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条例》的理解,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有必要修订《条例》。

二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必然要求。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程序,明确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等内容。我区现行条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法律援助人员、形式、范围、程序、工作保障等方面与法律援助法存在不一致。为有效衔接上位法,维护法治统一,确有必要修订《条例》。

三是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区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万余件,平均每年3万余件,受援人约47万人次。《条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便民措施不健全、案件质量不高、工作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满足法律援助需求的新形势,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以立法形式总结固化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经验成果,亟需修订《条例》。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考国家有关部令和政策文件,借鉴广东、江苏、海南等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

二、修订工作情况

《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政府提请审议项目,自治区司法厅负责修订起草。2024年3-4月,自治区司法厅在面向全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开展书面调研的基础上,赴柳州、桂林、钦州、贵港等市县实地调研;5月,赴广东省调研学习,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书面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30个区直有关单位、2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1个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并在司法厅官网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及自治区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自治区司法厅主动向自治区人大监察司法委、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并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10月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2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5年5月27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5月29日表决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六章33条。按照法律援助法的框架结构,调整《条例》的章节,删除“法律责任”整章,修改20条,删除14条,新增17条,形成五章共3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部分与法律援助法不一致的内容。一是删除政府法律援助者有关规定。二是删除经济困难证明有关规定。三是删除与上位法及相关规章不一致或者重复的法律责任条款,并按照慎设罚则的要求没有新设罚则。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法和现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一是扩大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二是关注特定侵权损害责任,将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纳入援助范围。

(三)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在法律援助法基础上,一是扩大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范围,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纳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二是扩大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的对象范围,对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一年内再次申请的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四)优化法律援助程序。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终止、结案等各环节程序规定。

(五)强化法律援助保障。一是经费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二是人员保障。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专家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质量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和投诉查处制度,定期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四是信息化保障。明确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加强各部门、单位与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一是取消经济困难证明,修改为由法律援助机构核查或者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二是明确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将现有“同城通办”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扩大为“全区通办”。三是提速办结,将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时限从法律规定的7日缩短为5日,并明确承办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限是1日。四是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便民服务窗口,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托司法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监狱、看守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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