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日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我厅主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外办、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办。现就提案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广西“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问题
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16﹞136号),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外侨办、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法制办随后也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从根本上解决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政策性问题。我们将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抓紧推动文件中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自治区发改委认为:涉外法律服务业是法律服务业的一个分支。发改委高度重视法律服务业发展,在《广西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商务与会展业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咨询、广告、法律等商务服务业”,后文也提到“积极发展法律等专业咨询服务。”“培育一批国际化的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此外,在2018年自治区服务业办牵头出台的《加快广西现代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也提到积极发展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我区以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指引,以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为契机,充分发挥北部湾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依托沿边开放开发实验区、两国双园、跨省合作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放合作平台,大力发展面向东盟的现代服务业。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积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区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这些举措都为涉外法律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二、关于将律师事务所列入对外投资主体,解决律师事务所不能开设对外投资账户的问题
自治区商务厅经研究后回复:中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向司法部备案后,可办理外汇登记和购付汇手续。
三、关于税务部门要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研究后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帮助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解决“走出去”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广西税务局从政策宣传辅导、国别税收信息研究、税收协定执行等方面全方位做好“走出去”税收服务工作。
(一)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环境越来越成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通过网站、12366、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同时加强纳税辅导,确保税收政策落到实处。法律服务业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均可享受现行税收优惠等政策,为其减轻税负。
(二)提供国别税收研究信息。为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掌握境外税收政策,广西税务局积极参与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的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编写完成了《中国居民赴越南投资税收指南》和《中国居民赴泰国投资税收指南》,并在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专题中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发布,截至当前,税务总局已发布包括全部东盟国家在内的84个国家(地区)的《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可帮助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了解境外税收政策。
(三)帮助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是通过协调居民国和来源国的征税权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截止当前,我国已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协议)。税务部门可以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向缔约对方国家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等经营活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帮助,如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工作。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如果在适用税收协定过程中出现问题,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确保税收协定公正、准确执行,维护好企业自身税收权益。
四、关于搭建涉外信息交流平台和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等问题
自治区商务厅已将国外展会参展公告、涉外项目采购公告等信息及时发布到商务厅官方网站等媒介,搭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并邀请我区有关律师事务所参加我区国际贸易救济案情讨论会、分析会,积极为我区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律师创造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国际商务纠纷处理的机会,促进律师事务所涉外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鼓励引导有关涉外企业积极主动利用法律手段做好国际贸易投资风险防范、贸易投资纠纷处理、贸易救济措施应对等,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自治区司法厅也将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把对外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做进一步的畅通和推介;我区国资委等部门,已通过自主报名、招标、考核等方式,设立了包括涉外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服务人才库。广西律师协会推荐了广西15名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21名律师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1名律师入选全国律协“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在广西民族大学成立广西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基地,依托高校联合推动我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
五、关于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出台配套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在外包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境外投融资等项目中优先选聘我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问题
(一)自治区财政厅经研究认为:
1.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的问题。各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依法承担“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各采购单位采购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由各采购单位根据其需求决定。
2.关于优先选聘我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不能规定优先采购我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
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采购问题。根据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不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国有大中型企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国资委经研究答复:关于这项工作要重点做好六个方面。
1.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国资委出台了涉外投资、涉外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管理、法律意见书规范管理等涉及法律服务的国资监管制度,同时,指导监管企业健全完善涉外重大经营管理领域规章制度,明确要求涉外重大投资事项必须聘请涉外法律中介机构开展涉外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落实法治建设责任。严格执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定期组织企业领导参加涉外法律知识培训,把涉外法律风险防控作为企业中心组学习的必修课,切实提高企业领导涉外法治水平。
3.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统一管理企业涉诉案件,组织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统筹企业法律顾问、子企业法律资源和外聘律师事务所力量,确保企业依法治理。
4.充实法律服务机构备选库。合规管理能力不高是制约我区企业依法参与海外市场竞争的重点薄弱环节。为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适应法律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新变化,切实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在原有法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国资委通过公开方式新增了一批有经验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增强海外市场竞争能力。
5.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涉外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均设立独立健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涉外法务人员。同时定期组织涉外法律专职人员参加培训、深造,提高涉外法律人才的专业化,培养造就一批企业涉外法律领军人才。
6.大力配合我区有关涉外生产经营风险识别及防控课题研究,提供国资委监管企业涉外案例、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及问题、国有企业涉外法律需求等供研究机构参考。
下一步,为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国资委将把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突出强调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企业总法律总顾问制度建设为关键,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为核心,以依法合规管理为重点,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为保障,加快建立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治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把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全面融入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促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对外依法经营、对内依法治理的“法治国企”。
六、关于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列为“涉外单位”具备口岸签证资格,为我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驻外人员以及聘请的外籍员工办理相关工作签证和边境通行证件的问题
自治区公安厅经研究答复:
(一)关于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列为涉外单位管理的问题。2014年9月,我厅出入境管理局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涉外单位(个人)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建立涉外单位(个人)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机制,规范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管理。为了更好地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钦州、百色等地公安机关,在外国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了33个外国人管理服务站点,为外国人提供涉外案件报警求助、涉外法律咨询等服务。下步,我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加强与外办、人社、教育等部门协调沟通,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纳入涉外单位管理,开展登记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二)工作签证。外国人管理及签证证件签发属中央事权。我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公安部有关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为外国人办理签证证件。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聘请的外籍员工持护照及驻外使领馆签发的Z字签证入境的,由市人社部门出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向单位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聘请的外籍员工属于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国家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按照规定提交科技厅外专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可以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入境后持人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到单位所在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目前,自治区公安厅在南宁机场、桂林机场、东兴、友谊关等4个口岸设有口岸签证机构,可为符合口岸签证签发条件的外国人办理口岸签证。
(三)边境通行证件。正确提法应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证件签发管理属中央事权。根据2006年4月29日公布、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因此,鉴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的工作性质,确需出境从事涉外法律援助及相关活动的,可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护照及申请签证出入境。
七、关于第七大问题,我们理顺成六个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在海外或东南亚国家开展涉外法律服务或设立仲裁机构等问题。海外设立仲裁机构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一般国家很少同意外国到本国设立仲裁机构。但自治区司法厅将进一步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交流,努力推动此项工作。关于法律服务的交流问题。近年来,广西律师协会先后组织律师到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泰国、缅甸等国家开展业务交流合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去年广西律师协会组织有35家律师事务所与马来西亚12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你所在的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在越南河内设立分所,成为我区在境外设立的首家律师执业机构。但在东南亚国家开展法律服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相同、不透明及地缘政治等原因,国内律师在这些国家开展业务,只能采取与驻在国律师合作的方式进行。
(二)关于通过政府财政全额补贴,或自费委托培养等方式,每年选派至少10名35岁以下的广西涉外律师到东盟国家法学教育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至少1年以上的实地培训,加快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自治区财政厅研究答复:自治区财政厅高度重视涉外律师人才尤其是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在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加大统筹力度,优化支出结构,2018年,在司法厅部门预算安排了“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程经费” 15万元,用于广西涉外律师到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盟国家进行实地培训。2019年,继续在司法厅部门预算的“律师教育培训费”中安排“推进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经费16万元;在“业务研讨与交流费”中安排举办“中国-东盟律师论坛”项目经费110万元,大力支持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尤其通晓东南亚国家法律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将视我区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情况,配合司法厅统筹部门预算资金,加大对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参照上海自贸区和前海深港合作区模式,推动有条件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在“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创新设立中越合伙联营制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越南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我们将会同广西律师协会作进一步的研究,推动区内有关律师事务所开展这项业务。
(四)关于开展涉外业务减少会费缴纳、减少法律援助等义务的问题。我们已将有关问题提请广西律师协会、广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研究。但是把开展涉外业务作为减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积极申请专项资金,对我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的补贴。这是一个在过去还没有遇到的问题,我们也将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研究。同时也请你考虑如下问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是什么?补贴什么内容?如果仅仅是因为在国外设立律师事务所就应该获资金支持,理由不明确,也不充分。如果是财政补贴,具体事由是什么?是否符合财政政策?是否还有其他路径?如有具体想法及途径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六)关于让更多律师享受社会保障房等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问题。我们认为,这是我国某些省市的做法。广西要实施这样的政策,需由政府来全面统筹和推进。
十分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3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39号政协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3.中国人民银行南宁支行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39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3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5.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139号提案有关意见的函
6.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9013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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