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区省际边界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司法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工作主线,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
一、聚焦省际民族实际,跨域法治协同机制成效显著。广西、云南、贵州、湖南跨域法治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已召开联防联调协作现场会议4次。我区会同毗邻地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创造性提出在预防前端开展矛盾联查,在受案环节推进案件互送,在化解过程强化纠纷联调,在结案阶段实现信息互通,“两联两互”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推动陈年积案有效化解。近5年来,我区人民调解组织会同滇、黔、湘等接边地区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化解积案72件。
二、聚焦民族特点,法治与民俗互融共促。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法规条例、规范性文件中,2024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三江侗族自治县茶产业发展条例》等7件自治县单行条例,均在第一条中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政策法规“立、改、废”工作,梳理评估现行有效的民族工作相关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区重大决定等136件。广西各地充分挖掘民俗文化内涵,将法治宣传教育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普法模式。例如,贺州市积极整合民间资源,组建“普法山歌”文艺宣传队,将普法内容巧妙融入蝴蝶歌、绣球歌等特色节目之中,利用圩日等时机,深入省际接边地区巡回演出。
三、聚焦基层治理,民族事务治理水平不断提高。自治区民宗委自2021年以来每年举办一期广西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和广西县处级少数民族女干部培训班,累计培训近600人次,持续提升少数民族干部管理民族事务能力。自治区司法厅与自治区妇联联合推进“巾帼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举办全区实施“巾帼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训班,线上线下参训的“法律明白人”累计3.9万余人。“法律明白人”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法治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四、聚焦整合资源,法律服务制度效能持续优化。一是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在乡镇集市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岗。面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任务量大、补贴经费难以保障、“空心村”值班无人问津等困境,将有限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整合起来,顾问律师改为电话值班。根据各民族地区乡镇赶集习俗,统筹安排司法所、村(社区)法律顾问等联合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岗值班,直接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困境儿童等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三是建立和加强各法律服务渠道间的协同机制。例如,接到群众在公共法律服务岗咨询法律问题时,主动根据群众的基本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积极提供援助。
五、聚焦纠纷调解,民族法治事务调解持续深化。鼓励指导各地积极结合当地民族、风土习俗等元素,创新法治服务民族团结各种形式。柳州、梧州、河池等市与邻省接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共建共治共享一体化机制,年均化解省界矛盾纠纷100余件。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化解省际边界土地山林纠纷工作法入选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南宁市马山县、柳州融水县、来宾市金秀县等少数民族地区,邀请“贝侬”(壮语指亲友)等参与调解,借助“石碑律”等民俗化解纠纷,打造了具有广西特色的“民俗”调解品牌。
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履职尽责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跨域法治协同机制,继续用好发挥好四省(区)跨域法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区域执法合作,构建跨区域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省际边界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进一步促进法治与民俗相结合,加大法治与民俗相融合的典型案例宣传,帮助更多地区学习借鉴。进一步加大司法行政系统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力度,培养一批既懂法律知识又熟悉民俗习惯的基层干部,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建立和加强各法律服务渠道间的协同机制,持续提升法律服务效能。进一步探索民族法治事务调解,建立民族事务调解案例库,总结调解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形成良性循环,助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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