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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11-14 09: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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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受社会管理、惯性治理和发展阶段的约束,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法治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

您提出加强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建议,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的短板问题,非常有针对性。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健全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了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迫切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层面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高度重视,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的法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当年完成项目。目前,形成了《条例》专家论证稿,并于5月21日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对其中的核心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下一步,将按照政府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和立法程序要求,继续积极推进《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二是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8年以来,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截止2018年底,共清理出有关的政府规章10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449件。三是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全面加强对设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点对公平竞争、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放管服”改革精神把关,坚决杜绝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违法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条款。四是建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明确了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进一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五是自治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等活动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同时,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

关于您提出制定《广西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建议,我们认为富有建设性。目前我区尚未出台关于民营经济的、地方层面的专门立法。以地方性法规来确认和巩固自治区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可以从制度层面更好地保障我区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努力营造全民创新创业的氛围。建议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立法前期调研论证,适时启动制定《条例》的立法程序。

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抽查机制建立与抽查平台建设,推动实现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减少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对企业造成的干扰。截至目前,自治区本级共计开展双随机抽查357批次,检查市场主体7221户;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23批次,检查市场主体1947户。各设区市共计开展双随机抽查5307批次,检查市场主体15.44万户;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712次,检查市场主体13770户。二是2019年3月,印发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推动我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权,对随意检查、任意检查加以限制。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三是畅通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建立民营企业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打造民营企业维权绿色通道。坚持依法复议、有错必纠,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四是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和侵害企业权益犯罪行为。重点加强对传销、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等涉企犯罪的排查和预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畅通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纠纷优先立案、审理、执行绿色通道,对困难企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切实减轻企业诉累。加大信息化立案平台建设,从“大厅立案”到“网上立案”“掌上立案”转变,推动实现“一次不跑、案件立好”的服务升级。二是依法慎重办案,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把经济立案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证据标准,严格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三是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挽救危困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对经营一时陷入困境、尚有挽救希望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有利于民营企业继续存续的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资不抵债、无挽救希望的“僵尸企业”,推动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探索设立“破产案件启动专项费用”,为“无产可破”、无启动经费的破产清算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健全民营经济市场出清机制。四是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五是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全程报告制度。对涉民营企业重大案件,坚持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托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六是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及时梳理和分析审判工作中发下的涉及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新问题,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判风险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避免或者减少陷入诉讼。七是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仲裁、调解等便捷途径解决纠纷,多渠道引入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仲裁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对涉重点民营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政企纠纷”,提前介入,积极协调,妥善化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了事”,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

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桂司通〔2019〕25号),提出了51条具体措施,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该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已印发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县司法局贯彻执行。组织自治区本级和14个市律师法律服务团律师、担任私营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广泛开展走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法律服务团深入全区各市县(市、区)重点民营企业,主要围绕政策解读、法治保障、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法治体检。截至2018年底,全区共组织了463 名律师深入200 家企业、2家商会(所属企业40余家),举办了89 场法治讲座,开展了351 次法律咨询,解答了1674 个法律问题,审查了623 份合同,梳理了 118件涉企诉讼仲裁案件,发现或排除了451 个法律风险,出具了113 份法治体检报告。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与工商联组织、企业家协会商会的工作对接、沟通协调,建立涉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信息反馈机制,并在充分了解民营企业法律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更多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健全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走访回访,把法治体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探索在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制度试点,探索将“村(设区)法律顾问”制度延伸至企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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