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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42号建议的答复

2018-10-23 17:50     来源:广西司法厅     作者:广西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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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旭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自治区司法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广西村(社区)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建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建议

我区律所、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相对较少且分布不均衡,南宁、柳州、桂林的律师服务资源相对较多,其他地区如河池、贺州等地的律师服务资源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城区执业,基层法律服务资源比较薄弱。因此,我厅自2014年开始部署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的问题,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自2015年开始,我厅部署开展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标就是要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延伸不到位的问题,重点解决有人服务的问题。2016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1号),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7年8月,《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的名称、职责功能、建设标准、岗位设置、总体架构、建设模式等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关于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范畴予以统筹考量,同时,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弥补政府及其部门作用的不足。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要因地制宜,分布实施,根据广西工作的实际,一下全面铺开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自2015年开始,我厅积极部署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示范点建设,通过下发指标数量,逐步推进该项工作。2015年—2017年,我厅先后下达2000、3000和2000个数量指标,在村(社区)开展了法律顾问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列入自治区绩效考核计划,并通过考核。各地在开始示范点建设的同时,主动增加村(社区)数量,积极开展法律顾问聘请工作。截止到2017年12月底,全区16214个村(社区)中共有9972个村(社区)聘请了法律顾问,完成率占比为61.5%,其中,示范点7000个,非示范点2972个。

二、关于明确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

桂政办发〔2016〕41号文中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职责做了规定,包含五个方面: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为村(居)委会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等。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与您提出的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类似,在实际工作中,村(社区)法律顾问也是围绕上述职责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关于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建议

根据桂政办发〔2016〕41号文关于“自治区财政在‘十三五’期间,将结合财力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常委第181次会议的有关要求,2018年的财政补贴资金已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全区共下达有关市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奖补资金1000万元(其中补助南宁市110.85万),对全区各县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奖励和补助,大力支持推动我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落实。目前,我厅正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建议增加自治区财政的补贴力度,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

2017年12月28日,我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司通〔2017〕201号),从补助资金从使用的范围、补助的方式、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司法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经费落实到实处。

您提到的“南宁市尚未在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方面形成统一的做法,各地方经费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势必影响全市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开展水平及社会成效”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全区比较普遍,同一个市,有些县区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些县区则没有。关于您提到的“应当通过立法规范文件(原则规定)及政府层面出台的具体政策,明确将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基层政府财政预算,形成较为统一的服务年度资费标准”的问题,经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因财政管理方面的政策,不宜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必须要列入财政预算,而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费进行安排。

关于您提到的“凡涉及诉讼或仲裁业务费用由律所按照行业标准另行向委托方收取。涉及到有关工作费用如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村(社区)承担”的建议,桂政办发〔2016〕41号文规定“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居)委会或群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时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同时,我厅规定,另行收费的项目,要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因该项工作是政府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一种需要,且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不宜由村(社区)承担过多的费用。

四、关于顾问律师的服务形式和责任的建议

我厅要求,要公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规定每月现场服务至少1次,时间不少于5小时。此外,村(社区)法律顾问还可以接受电话咨询,确保能够有人及时服务。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下一步要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让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

关于“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向当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问题,桂政办发〔2016〕41号文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职责方面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及时回应和报告。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厅将对这方面的工作进行强调,要求法律顾问主要这方面的信息,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及时报告。

五、关于建立对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考核的考评机制的建议

关于对政府基层工作部门及人员的考核,根据您的建议,我厅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督促各地真正把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关于对法律顾问的考核及实施退出机制的问题。桂政办发〔2016〕41号文明确规定“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每年组织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检查工作台账、听取村(居)委会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对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提出继续聘用的建议;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可以采取以案定补等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对没有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提出改进建议,视情况提出不再继续聘用的意见。”我厅将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督查工作力度,明确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考核评估的职责。

关于考评结果的运用问题,我厅将结合工作实际,对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优秀的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通报表扬等,同时,加强对考评较差单位的管理,给予批评,考评不合格的实施退出,在评优评先方面不予考虑。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调研,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逐步实现我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推进我区基层社会治理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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