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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48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2-06-27 16: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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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鸿代表

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协管员)工资待遇立法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单独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包括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协管员)在内的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区社区矫正持续保持总体安全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解决我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聘用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构建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高强度高风险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经费、薪酬、待遇保障机制,我厅多年以来一直积极推进通过立法手段予以解决。2021年,自治区拟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审查阶段,我厅充分考虑了南宁、崇左等多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调研后,先后两次书面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争取将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纳入《条例》进行管理,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司法行政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包含社区矫正辅助人员。自治区人大对《条例》审议阶段,我厅唐政副厅长作了专题汇报,提出为解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包括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规范管理和实际需求,应明确对其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工作依照《条例》执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时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身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将其纳入警务辅助人员无上位法支持。另外,目前国家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法律法规外省也没有相关立法的先例。为此,我厅认为,对提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协管员)工资待遇进行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现阶段不宜立即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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