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黄健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重要批示,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据统计,截至2022年10月21日,我区已排查1867.63万栋自建房,其中经营性自建房89.57万栋(数量排名全国第5),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12.77万栋。我区自建房量大面广,缺乏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建筑质量不足;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范围不清晰、职责分工不明确;违规加建、随意拆改、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于经营等情况普遍发生,存在安全隐患。
我们认为,为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徽、浙江等省份关于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相关立法也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借鉴。目前,我厅推动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建房安全管理条例》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下一步,建议你厅抓紧开展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制定出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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