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保障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广西司法厅印发全国首个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规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从建设内容、建设面积、办案设施配备等方面对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作出具体规范。
一是明确了总体原则和目标要求。《参考标准》要求,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建设资金要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二是规范了建设内容。《参考标准》要求,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必须统一悬挂“XXX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标识,统一配置六大类功能用房:立案室、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阅卷室、档案室。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案件评议室、案件论证室、律师工作室、视频接待室、心理疏导室、安检室、保卫室等其他功能用房。
三是规范了建设面积。《参考标准》根据年度审理案件的数量,将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面积划分为三类,并对各类功能用房的建设面积规定建设标准。同时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原则,《参考标准》还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保证办案场所面积适应本地区的行政复议案件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地经费投入和办公场地的实际情况,调整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面积。
四是规范了设施设备的配备。围绕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智能化建设的需要,《参考标准》规定了各类功能用房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保障和改善行政复议办案条件。同时,对各类用房的功能需求规定不同的设计要求。如立案室、接待室从方便人民群众行使复议申请权的角度出发,突出办案场所的人性化设计,体现舒缓、宜家气氛,布局协调。又如,听证室要体现严肃、庄重气氛,整体布局统一、协调;要有防噪隔音设施,确保听证不受干扰。
广西作为司法部批准开展全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试点省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高度重视,批准出台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地方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为下一步司法部全面部署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广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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