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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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