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乙方)与事业单位(甲方)签订了3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乙方在甲方工作服务满3年"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和“乙方在甲方工作服务不满3年,乙方退回服务期内全部工资数额”的违反聘用合同责任。同时,合同中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2、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3、依法服兵役的),乙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问题一:现乙方被录用为公务员(在甲方工作服务未满3年),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请问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退回服务期内全部工资数额)?
问题二:事业单位(甲方)在聘用合同中设置:“乙方在甲方工作服务不满3年,乙方退回服务期内全部工资数额。”这条约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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