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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劳动争议
姚** 2024-11-29 08:38

根据百色劳人仲(2024)第三十六号仲裁判决书判决,公司辞退我,我获得经济补偿。一审以(劳部发(1996)354号)第21条规定,由于主管部门工作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但是原公司辞退我后推荐我去面试了一家单位,后入职。新单位与旧单位无任何法律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作调动或转移工作而未失业就不给补偿金吗?经过查询转移工作单位需是相关的法律主体未改变原合同内容,由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或新单位辞退时计算补偿金的年限应累计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但新公司与原公司无任何法律联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新公司不可能为原公司累计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主管部门工作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12-02 09:46
已办结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指导工作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自治区司法厅为民商事仲裁机构备案机关,请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询问有关事项。感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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